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文章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30日 點擊數: 次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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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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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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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提高學生管理工作水平,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紀律作風優良的警務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院實施違紀處分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違紀處分與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三年制學歷教育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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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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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違紀,視情節給予以下六種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考察期一般為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為一年。

第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初次違紀,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消除或者減輕違紀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四)經學院批準認可的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況。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認錯或隱瞞、歪曲、編造違紀事實的;

(二)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等相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或為違紀群體中的事端挑起者、組織者;

(五)同時有兩種(含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在處分考察期內再次違紀的;

(七)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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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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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違犯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違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違反中央大政方針,組織策劃,參與有損中國共產黨形象,國家形象和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活動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言論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制作、發表、散布、傳播詆毀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公安機關歷史信息資料或具有其他嚴重政治問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保密制度,泄露國家秘密或公開傳播,屬于國家秘密或處于保密階段的文件,資料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在人員密集場所或重點防火區域違規使用電器、明火或擅自攜帶、存放各類危險物品、私藏管制刀具等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經濟、法律等相應責任,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實驗室、資料室安全管理制度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其他因個人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公安部“三項紀律”規定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丑化公安隊伍、人民警察形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網絡管理規定,危害網絡安全,違反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公安機關保密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警用物品管理規定,轉借警服、證件等警用物品給非警務人員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承擔相應處分的同時,責任人需全部承擔因其行為所造成的其他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其他違反公安工作相關規定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策劃、組織、成立、加入傳銷組織等非法團體或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封建迷信活動、傳銷活動等非法活動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集會、游行、示威、演講、張貼(手持)標語等,在公共場所擾序滋事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編造、散布謠言、不實信息,或制作、復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穢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頻、視頻等有害信息,虛假信息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對其功能、數據、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涉黃、涉賭、涉毒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打架斗毆的,給予記過處分;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發展升級或有包庇、作偽證等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組織打架斗毆,煽動、教唆他人打架斗毆,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或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不服從教官管理的,給予警告處分;辱罵教官等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與教官發生肢體沖突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欺騙組織或對違紀事件知情不舉、未客觀如實反映違紀情況、妨礙調查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或有其他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及校園環境行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他人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誹謗、誣陷、恐嚇、威脅他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打擊報復揭發人、檢舉人,或以處理問題不當為名無理取鬧等行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偷窺、偷拍、竊聽、故意傳播他人隱私,或有猥褻、性騷擾、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等行為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冒用他人名義或盜用他人證件、帳號,冒領、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郵包或未經許可瀏覽、刪除他人郵件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由責任人全部承擔經濟、法律等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其他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累計曠課4課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5課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6課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曠課8課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10課時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考試中有曠考、作弊等違反考試紀律的,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曠考一科的,給予記過處分;曠考兩科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考三科以上(含三科)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 ?無假外出,以及曠課或曠考期間,又實施其它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合并執行。

第三十九條??將手機、iPad等通訊、電子設備帶入教室及各類訓練場地(館)的,給予警告處分;在教室及各類訓練場地(館)使用手機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學院規定上交手機時間內未上交或私藏手機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未上交或私藏手機并使用的,給予記過處分;使用手機發送違規信息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向教官送禮品、禮金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行賄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生活作風不正,行為不端,道德敗壞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擅自留宿他人,未經請假、夜不歸宿,或進行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宿舍內飼養寵物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有違反學籍、資助、獎勵、就業、社團、圖書館、實驗室等管理制度或其他校規校紀行為,或干擾、妨礙學院教職員工正常履職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屢次違紀受到處分,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量化考核負分累計或單項扣分達3分給予全院通報批評,4分給予警告處分,5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6分給予記過處分,8分給予留校察看處分,10分視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時應當結合學生綜合素質考核負分情況合并執行,確定應給予的紀律處分等級。學生因集體違紀行為扣除的分數,在給予個人紀律處分時中不予計算,僅用于日常量化考核排名。

第四十六條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考察期內的評優、評獎、參評獎助學金資格及推優入黨資格;學生干部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撤銷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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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調查、審核、決定處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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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系部、教務處對違紀情況發現人的報告,或者其他系部處室轉交,以及上級交辦的學生違紀線索,應當及時受理,制作違紀情況受理登記表。

系部受理違紀情況時,應當進行受理登記。

對報告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出具接受證據清單,并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像。

第四十八條??調查取證,由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小組由違紀學生所在系部的負責人或負責學管工作的副職負責召集成立,調查小組應當做好調查筆錄。

對違反學院考試考場紀律規定的,由教務處成立調查小組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合規、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案事件現場,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勘驗,提取與案事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檢查、勘驗時,應當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且檢查勘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

檢查、勘驗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和現場檢查勘驗圖。檢查筆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中注明。

第五十一條 ?需要調查的案事件應包括:

(一)被調查學生的基本情況,要重點弄清該學生素質量化考評加減分情況,是否受過紀律處分,是否在紀律處分考察期內;

(二)違紀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紀行為是否為被調查學生實施;

(四)實施違紀行為的人員、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被調查學生有無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分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五十二條??調查人員詢問被調查學生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第五十三條?調查人員詢問被調查學生時,應當聽取被調查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對被調查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應當核查。

第五十四條??調查人員詢問與案件有關的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系部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其到系部提供證言。

詢問前,應當了解被詢問人的身份以及其與被調查學生之間的關系。

第五十五條??采取詢問方式調查情況,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寫明調查人員基本情況和被詢問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專業、年級、區隊、學號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后交被詢問人核對。詢問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詢問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詢問人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或蓋章。

詢問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和調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調查筆錄應有調查人員簽字或蓋章。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的調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日期。學院應當保留詢問筆錄的原件。

第五十六條??在調查中,如發現學生有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嫌疑時,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待司法機關處理后,再根據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七條?在調查中,應當固定、收集、調取可以用于證明違紀行為事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相關證據。

第五十八條 ?違法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或教務處應當依據調查弄清的事實和獲取的相關證據及相關規定,確認該違法違紀學生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存在幾種違紀行為、都是什么性質的行為,以及按照《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綜合素質考核(獎懲部分)評分標準》應分別負多少分,并最終綜合考慮違法違紀學生素質量化考評負分、加分情況,及有無其它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和從重、加重處罰等情形,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不枉不縱。

第五十九條 ?調查結束后,擬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擬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及勒令退學的,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形成完整卷宗和處理意見,報經該違紀學生所在系部分管院領導簽批同意意見后,連同全部卷宗材料送學院學生處進行書面審核。

系部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處理意見,需及時提供文字材料說明,并注明完成上報日期,報分管系部的院領導批準同意后,可予以延期2天。系部第一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處理意見,學生處將對系部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并在年底綜合考評中予以相應負分;系部第二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處理意見,由分管系部的院領導對系部負責人誡勉談話。

第六十條 ?學生處對違法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或教務處送交的卷宗材料和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認真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對存在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情形之一的,應退回違法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或教務處,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重新調查取證,待補充材料后,依據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一條 ?學生處對學生所在系部提出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處理意見,經審核無異議的,報經分管學生處院領導審批同意后,送學院辦公室形成正式處分處理決定文件,印發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執行。

對學生所在系部提出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意見,經學生處審核無異議后,報經分管學生處的院領導同意后,提交院長辦公會,院長在5個工作日之內召開院長辦公會研究,形成正式處理決定,以學院文件形式印發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執行。

第六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參會人員為學院院長、分管有學管任務教學系部和教務處及學生處的學院領導,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學生處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相關系部負責人列席會議。相關系部負責人向院長辦公會陳述事件調查經過及處理意見,由分管有學管任務教學系部和教務處的學院領導、分管學生處的學院領導先后就該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由院長歸納全部意見并作出明確決定。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需上報省公安廳,同時送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學生報考的地市公安機關政治部。

第六十三條?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認真履職,按照學院黨委《落實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對處理學生違法違紀的系部相關人員可能產生違規違紀苗頭性問題時進行提醒談話;對通過群眾信訪舉報等渠道發現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線索,應當主動函詢約談;對雖存在違反紀律問題,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紀律處分,或按照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黨員干部,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第六十四條?學院黨委應當加強對學生違法違紀處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對不作為、慢作為的,應當予以提醒批評;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責令重新調查;對處理結果畸輕畸重、同責不同罰、不同責同罰等顯失公平的,應當責令撤銷重做;對存在明顯錯誤的處分決定,必要時可直接予以撤銷。

對相關部門或人員在處理學生違法違紀過程中發生的接受他人請托而徇私、徇情,或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責令紀檢監察等部門及時查處問責;或者依法依規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宣布之前,學院以告知書的形式將對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學生享有的權利進行告知。處分決定文件應當由所屬系部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告知學生家長,處分決定文件需經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可根據《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六十七條 ?違紀處分決定由學院辦公室、學生處、違紀學生所在系部分別存檔,在校園網發布通告,教務處負責將違紀處分決定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十八條 ?受到各級紀律處分的,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到期可以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有重大立功表現或突出貢獻的,經院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可適當縮短考察期。

第六十九條 ?解除處分的報批程序:

解除處分需經被處分學生所在系部提出解除處分意見,由所在系部主要負責人、所屬學管隊長在解除處分意見材料上簽字,加蓋所在系部公章,報學生處審核。經學生處審核確認無誤后,報分管學生處的院領導審批解除;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七十條 ?凡解除處分的學生,所需材料應包括: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在考察期間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總結;

(三)本人所在區隊學管隊長及系部意見;

(四)解除處分決定。

解除處分決定經學生本人簽字后,由學院辦公室、學生處、學生所在系部各保留一份,并由教務處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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