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細則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發布時間:2023年04月25日 點擊數: 次 字號:

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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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扶貧戰略和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豐富資助工作的育人內涵,促進經濟幫扶、學生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的有機結合,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把核心價值觀融入資助育人全過程。在資助工作的宣傳、評審、發放等過程中,通過開展勵志、感恩、誠信等系列主題教育,培養學生爭先創優的奮斗精神和勞動意識,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和價值觀。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學院在校學生,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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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四條?學院設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學生處、計劃財務處、紀檢監察處、學管系部等部門負責人,負責統籌協調全院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國家資助政策規定和學院相關工作要求,科學規劃資助育人體系建設,落實學院各項資助政策的宣傳和修訂,組織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評定、特殊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工作。全面了解學生各方面情況和需求,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等級,完成獎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的具體評選、認定、材料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資助育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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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對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的總體把握,是實施各項資助政策的重要依據,要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照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審的程序認真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學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根據其家庭經濟基本情況,結合物價水平和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有關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級設置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一)?特別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脫貧不穩定及邊緣易致貧學生(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英烈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

(二)?困難學生認定應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條件(參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09〕37 號)執行);

(三)?一般困難學生認定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和學生消費情況,通過家訪、電訪、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國家規定的資助比例內由學院合理評議確定,按規定分檔予以資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也應及時予以認定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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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七條??國家獎助項目

(一)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學生中特別優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學生中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學院具體分為三個等級: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四)國家助學貸款。由政府主導,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信用助學貸款,幫助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虻盅?,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學生申辦地點及工作流程不同,國家助學貸款分為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學生在同一學年內可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學生每年貸款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八條??學院獎助項目

學院獎助項目是學院從事業收入中按4%-6%的比例計提資金,用于學院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等校內資助項目。

(一)學院助學金。根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由學生申報,評審后發放。

(二)特殊困難補助。學院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困難補助或物資。視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補助。

(三)其他形式的校內資助項目。學院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立的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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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請條件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1.考試課成績總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總排名位于本專業排名前10%(含10%)。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位于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經學生所在系部審核蓋章確認。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學院、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得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

7)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其他應當認定為表現突出的情形。

(五)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作風優良,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綜合素質高,表現突出;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符合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六)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二條 ?學院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申請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學院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經學院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證件;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被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學生;

(四)家庭經濟困難,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第十四條??在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的基礎上,各項工作開展前期,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下發具體方案,明確評選時間、具體要求等內容,確保學生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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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各學管系部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本系部學生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初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為系部領導班子成員、學管隊長、學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級的學生代表2-3名,評審成員應為奇數。系部主任為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評審委員會組織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每系推薦1名學生參評。

(二)符合評審條件的學生向本系部評審委員會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三)學管系部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工作后,討論形成評審報告。

(四)評審報告須經學管系部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并加蓋系部公章,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管系部評審委員會報送的擬參評學生材料進行審核后,提請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學管系部上報材料進行集體審議并作出評審決定,公示獲獎學生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各學管系部成立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組),具體負責本系部學生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審工作,評審工作組成員為各系部領導班子成員、學管隊長、學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級的學生代表2-3名(其中至少含兩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審成員應為奇數。各系部主任為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符合評審條件的學生向本系部評審工作組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三)學管系部評審工作組根據本方案規定的評審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四)學管系部將評審結果在本系部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將評審結果編制成《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五)各系部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在學院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定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七條??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各學管系部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組),具體負責本系部學生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初審工作,評審工作組成員為系部領導班子成員、學管隊長、學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級的學生代表2-3名(其中至少含兩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審成員應為奇數。系部主任為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系部評審組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三)學管系部評審工作組根據本方案規定的申請條件對申報學生進行資格審查。

(四)學管系部評審工作組進行聯評,確定本系部推薦學生名單,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學生助學金等級。

(五)學管系部將評審結果在本系部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將評審結果編制成《國家助學金獲獎學生名單表》。

(六)系部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在學院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定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學院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評審程序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度由本人提出申請,向所在系部上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相關困難證明,經系部認定后,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系部內公示5個工作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所提供的證明由系部建檔留存;

(二)學管系部報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并匯總后,上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審議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三)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制定學院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發放方案,確立等級及標準,上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進行下發。

第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評審程序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學生在新學期開學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h(市、區)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并發放貸款。

(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1.學生申請。符合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登錄“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注冊信息并提交貸款申請,導出《銀行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提交學院審核。

2.學院審核。各學管系部根據貸款學生提交的《銀行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身份證、學生證、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嚴格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要求認真核對貸款學生基本信息,要確保學生姓名(要與身份證和學籍姓名保持一致)、身份證號、班級、學制、家庭地址(精確到村組或街道樓棟門牌號)等信息的準確性,確保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數據與貸款學生原始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審核無誤后,學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3.數據導入。學院公示無異議后,將學生申請數據導入助學貸款業務系統,匯總并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4.學院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匯總提交省教育服務中心中心。

5.簽訂合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資助管理中心和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學生發放借款合同,由各學管系部組織貸款學生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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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各學管系部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單項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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